一、现行法律对存疑不没有期限限制,但是对不规定了救济途径。不的决定确有错误,应当撤销不决定,提起公诉。
具体操作是:
公安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决定确有错误,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不决定,提起公诉。
证据不足的情形:
1、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