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反映,由人民法院对
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2.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
拒不执行判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2款,“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启动
强制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的办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
因此,只要对方具有支付能力,就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其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