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不能代持,具体理由为以下:
1、发行人、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具体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因此,上市公司不得隐名代持股权是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
2、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具体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
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