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一、以胁迫的手段,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主要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高息借贷的非法目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高息借贷的非法目的。
三、以倒房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非买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
合同不成立。买方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
而与卖方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其真实的目的是将房屋转售第三人,并非要购买房屋,其
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