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修正案》
(七)第四条新增“
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
传销非法拘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
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