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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
民间借贷纠纷中未定期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存在“债权人请求时”和“债权人成立时”两种方案之争,在我国学界“债权人请求时”占据多数派的地位且目前立法实践中也开始认可这种说法。同样的,将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权利被侵害之日”理解成“
债权请求权成立之日”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针对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主流观点认为虽然利息是本金的孳息,但是在计算诉讼时效时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的而非完全的,因为他们还认为分期履行的利息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所以起算是应该以最后一笔利息的履行期限经过后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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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基于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人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原因及大小是有区别的,所以连带责任保证中连带保证
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效力及于主债务,反之却不能。但是基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来说,对于共同连带保证中一个保证人发生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该及于其他保证人。同样,从法律倾向保护
债权人利益的角度上说,在实践中认定起诉后又撤诉的
诉讼时效有条件中断以及债务人下落不明的
诉讼时效中止,这些也都符合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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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民间借贷纠纷中有关诉讼时效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证明责任规则在具体特定环境下的适用,具体但不具有特殊性。此外,
确认合同无效是确认之诉,并
不适用诉讼时效。同样,对于恶意躲避债权人的债务人更加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主观恶意的人凭什么受到法律的恩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