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平等既是权利的平等,也是义务和责任的平等。《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即原则上任何人只要到达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一旦犯罪就应该
承担刑事责任,不管行为人是否是残疾人。但残疾人在生理上确实与正常人存在差异,且在公众的认识中,残疾人会被自然地归类为弱势群体。我国《刑法》对这类特殊群体在刑事责任方面作出特殊的规定,第十九条就规定了犯罪行为人是聋哑人或者盲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这也规定了并不是所有
残疾人犯罪后都享有特殊规定,只有聋哑人和盲人这两类残疾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