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
投标保证金收条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
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开具收据,未作具体规定。但按照常理,
退还保证金,应由对方开具收据(并注明为银行转账还是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