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2)。
第五十六条对
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
驾驶证扣分一年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