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话都会综合考虑:
1.主要是从最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最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2.同时也要考虑到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有没有条件抚养孩子从孩子的年龄大小来考虑
3.如果孩子还是在哺乳期的话,一般会判给女方抚养,如果已经过了哺乳期,应该综合考虑。
4.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当然也可以询问孩子的意见,征得小孩子本人的同意。
5.获得小
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抚养小孩子,但这并不意味着,
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就没有抚养小孩的义务。
6.没有抚养权一方的父母也应当每个月
支付抚养费。
7.
得到抚养权一方的父母也不能剥夺另一方的权利,需要给他们一定的时间去看望自己的孩子,保障他们的探视权。如果法院判决以后,有抚养权的一方没有履行抚养的义务,或者是另一方认为自己更适合的话,可以重新起诉,要求法院
变更抚养权。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
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
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
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