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