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身-份-证可以正常使用,只要不违反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