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
轻微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不收费。
2、凡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
重大交通事故和
特大交通事故,结案时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负责
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缴纳
交通事故处理费。
3、交通事故处理费支出范围:
(1)用于补充购置勘验现场的勘察箱、照相机以及检验鉴定所需的日常费用。
(2)补充处理交通事故的车辆维修费和燃料费。
(3)补助因调查侦破逃逸案件或疑难交通事故所需的调查、侦破、鉴定论证等费用。
(4)支付为处理交通事故而委托其他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检验鉴定的有关费用。
(5)奖励检举和协助查缉
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的费用。
(6)事故处理工作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