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
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7000元工资每月需缴纳(7000-5000)×3%=60元个税。按照新个税标准计算,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收入7000元减去5000元正好位于3%的档,则个税缴纳额等于(6000减5000)乘以3%减0等于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