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的,成立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因此,如果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的,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表现,
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至于,“严重”标准的判断,根据相关法律为超员20%。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