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一定是发生的法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凡乡间、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
大量的这类非
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鉴于此,依据道交法的规定,将
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2、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应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处罚,追究肇事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
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