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施家庭暴力或
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对
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4、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5、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6、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