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的法定条件如下: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民法典》实施后还需要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无子女变更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