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之前的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基本无需配偶共同偿还,之所以说基本是因为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有可能已转化为婚后的
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物质生活条件,那么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
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对
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即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就是说,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以个人承担为原则,以共同承担为例外。”对于配偶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接受财产或受益的份额内承担清偿责任,超出范围的没有清偿义务。
综上,不能笼统的说婚前债务谁承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婚前的债务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