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担保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还是
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还款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
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有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发生效力,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论债权人是否就债务人的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主要看在担保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若有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则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其次,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
债权人起诉的对象也不同:
1、一般保证责任,应先
起诉债务人,债务人仍不能履行才能
起诉担保人。
因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财产未被依法强制执行前,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如果
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应该先起诉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仍不能履行,才可以起诉担保人。
2、连带责任保证,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或者直接起诉担保人和债务人。
因为担保人承担的是
连带责任担保,所以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或者直接起诉担保人或者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