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他参加到诉讼中来,是因为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正是由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为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地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①控告犯罪行为;
②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
③参加诉讼;
④委托
诉讼代理人;
⑤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⑥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起诉;
⑦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
⑧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