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不是以
起诉离婚的次数为标准,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属破裂。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
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