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可立案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管辖
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
轻微刑事案件;
譬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
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公安机关可立案的刑事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