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
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二者主要区别是:
1.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强迫卖淫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与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2.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强迫卖淫罪侵害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又可以是男性;而强奸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女性。
3.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为了获取钱财而强迫他人卖淫;强奸罪的行为人则是为了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
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