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的,男女
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一方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则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就是说,如果一方不能回国,那么无论
双方同意离婚与否,都必须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在国内居住的一方可以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国外的一方可以委托其在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包括
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须到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果涉及外文证据的,还要在所在国进行公证和认证,拿回中国作翻译,才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实践当中,涉及在国外的房产,通常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根据法律适用,中国法院通常不予处理,由当事人到所在国另行解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