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
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
处理交通事故时,根据需要可以扣留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出具凭证;除依法给予暂3.扣或者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外,应当在十日内返还。一般扣押证件时间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4.通常扣驾照都是因为出现了违章行为,而扣留驾照的,那么行为人就暂时不能再开车。至于扣驾照的时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是在10日进行返还,但扣押证件时间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