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的协商调解可以是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特定的第三人参加的,也可以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的,当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可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
(一)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特定的第三人参加。
这种协商简单明了,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别在双方法律知识欠缺,协议书漏洞较多的情况下,往往达成协议后双方再起争端。
(二)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达成调解协议。
这种办法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从目前情况看,这种办法能及时平息事态,稳定双方的情绪。
(三)当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可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
该协议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具有
强制执行力,并不得上诉。它的好处是法律效力高,规范性强。但医患双方要经历较长的时间。
二、其他新型调解方式
除上述三种法律规定的协商解决争议方式外,还有两种新型方式可以尝试,即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律师参与或见证下的调解。
(一)人民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后者主持调解达成协议。
这种调解程序规范,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法定撤销事由,就成为合法协议,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目前,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医疗纠纷争议肯定缺乏经验,需大胆实践。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不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协议符合合同的订立原则,协议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将予以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条件包括:
(1)当事人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
(二)律师参与或见证的医疗纠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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