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信号灯或者信号灯停止使用的时间,通过十字路口机动车双方都直行的情况下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应该让行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2.简单直接地来说,
(1)一方路口有让行交通标志的,需要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需要让行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是另外一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没有红绿灯的,由东向西的让由北向南的先通行,由北向南的让由西向东的先通行,由西向东的让由南向北的先通行,由北向南的让由东向西的先通行。否则发生碰撞以后,需要让行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是另外一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