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族,县人,家住。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族,县人,家住。
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侵占案。
诉讼请求:被告人犯侵占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证人单位证明被告人持有自诉人财物属实。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
xx年xx月xx日
相关知识:侵占罪刑事处罚
侵占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行为的突出特点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持有”。
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遗忘物,是指由财产所有人、持有人不慎而暂失去占有控制的财物。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时间较久,原所有人不明而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物。
关于“告诉的才处理”,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