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
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对本款作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刑罚从原来的从重处罚修改为单独法定刑配置,二是突出了行为方式的暴力性,增加了“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表述。
对本条规定的罪名确定,有意见提出,为突出该类行为的暴力性,建议本条罪名确定为“暴力袭警罪”;也有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单设罪名,可以继续适用“
妨害公务罪”。经研究,《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款罪名确定为“袭警罪”。主要考虑:
(1)按照罪名确定的惯例,单独刑罚配置的条款,一般宜单独确定罪名。
(2)“袭警”本身就含有暴力之意,且近年来在讨论增设该罪的过程中,各方普遍使用“袭警罪”的表述,已有广泛社会共识且更为精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