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第315条: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三)在侦查、审查起诉、
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
(七)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
(八)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解释》第323条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
【解答】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在确保庭审质量的同时,为了提高庭审效率,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对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所有事实、证据都再审理一遍,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上文为您解答
刑事案件二审上诉流程是什么这个问题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