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
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2)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