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警察
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加强对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正规化和专业化管理,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的交通警察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具有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和伤人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对具备初级、中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办案进行指导。
第四条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的取得和升级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考试。
第六条取得交通事故初级资格3年以上、近两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考试。
第七条取得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5年以上、近三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考试。
第八条申请参加资格等级考试的交通警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工作经历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评为不合格:
(一)接报警后不及时赶赴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调查取证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影响交通事故公正处理的;
(三)勘察事故现场未按规定做好防护工作,发生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负有责任的;
(四)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程序违法引起当事人投诉,经查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规定扣留事故车辆、牌证、其他财产,或者使用所扣车辆的;
(六)
无正当理由,
交通事故认定超过法定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法规定处罚当事人的;
(九)未在法定时限内进行调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