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
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补充:刑法修正案
(九)已经将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二款改为了”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补充:在《刑九》出台之前,绑架行为本身过失致绑架人死亡,成立绑架罪的
结果加重犯,但《刑九》取消了这一结果加重犯。故如今在绑架过程中致人死亡要分情况讨论:
一、绑架中的绑架行为致死。如,在绑架过程中,因捆绑过紧造成人质窒息死亡。此时成立绑架罪与
过失致人死亡罪,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
二、绑架行为之外的行为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成立
绑架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