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无效婚姻的方法如下:
1、申请人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的事由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审理
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3、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4、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定事由的,驳回请求,当事人根据民法典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婚姻无效的处理: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
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