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依据作为
治安管理处罚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设定、治安案件的立案、调查、裁决的全过程,因此在立法工作、治安管理工作中,都应当自觉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对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来说,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要求在整个治安执法的各个环节,都要本着对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始终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而不能仅凭自己的印象或者经验主观臆断。具体来说,首先,以事实为依据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将尊重事实作为办理案件的基本态度,按照事实的本来面目认定案件、处理案件。在进行调查时,要注意收集各种有利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偏听偏信,不刻意寻找不利于违法行为人的证据。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要认真听取和查证,不应视为“狡辩”、“态度不老实”,而忽略任何可能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的有用线索和信息。其次,以事实为依据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当事人的陈述。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最后,以事实为依据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进行裁决时,要在对整个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形成符合事实的处理意见。在具体量定处罚时,对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需要考虑的,也要以相应的事实为依据,该轻则轻,该重则重,不能在没有相应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任意轻重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