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规定满足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主要在四个方面: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相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
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
信用卡恶意透支,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