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律强制性规定,股东变更的具体事项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或由
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