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独立人格,在一般情况下,以公司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在下列情况下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承担了连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出资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违反法定清算义务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该法第189条进一步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5、股东承诺对公司
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