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解的提起: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调解的,可以在收到
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但是,当事人在申请书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
2、调解的期限: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为十日。
3、调解的参加人员:
(1)
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
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4、调解的主持及方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5、调解的顺序: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
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
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
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6)确定赔偿方式;
(7)制作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8)当事人领取调解书后又反悔或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终结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