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突然下落不明,致使该案无法审理。但是,被告人如果下落不明,,法院不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我国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188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
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证据不充分的;
(三)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
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在案件中,如果韩某涉嫌诽谤罪,本罪作为自诉案件,你可以将其起诉至区法院,如果符合立案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在审理过程中,韩某突然下落不明,区法院说服你撤诉,你拒不撤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对此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