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和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具体如下:
一、概念不同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主体不同。
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三、客观方面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
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