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撤销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具体的内容如下:《
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
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
计入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