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多。民诉法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六种情形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六种情形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实践中,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裁决,被申请人往往以仲裁裁决在实体或程序上违反法律为由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据统计,某区法院1998至2021年来共受理执行仲裁裁决案件62起,其中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有34起,占到了55%。
(二)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拖的期限长。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即申请法院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申请执行人花费人力、财力重复参与听证、举证、辩论程序,无疑等于参与
第二次诉讼,一方面造成诉累,另一方面拖延了时间,使一部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时间上的拖延而难以得到保障。
(三)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不规范。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关于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没有具体规范的操作规程,特别是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基本上依靠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主观判断、自由裁量,从而导致一些并无“瑕疵”的仲裁裁决被作出不予执行或撤销的裁定。还有些审判员、执行员受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执法不严,草率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既不能上诉也不能再审,这就使一部分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救济。
以上就是对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异议要怎么解决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