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如果一方请求抚养小孩,而另一方愿意放弃
小孩抚养权,除非有事实证明小孩跟随愿意抚养小孩的一方生活的确实不利于小孩成长。否则人民法院应尊重离婚双方的意愿。如果离婚双方均请求判决小孩随其生活,人民法院根据小孩年龄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判决。
未满两周岁的小孩更需要母亲,一般判决随女方即母亲生活。但如果母亲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其他重病久治未愈的,或者母亲有不适宜和小孩共同生活的其他情况,法院可可以判决小孩跟随男方生活。
两周岁以上的小孩,离婚双方都
争取抚养权时,按照以下优先原则判断小孩跟随哪一方生活:
1、优先考虑无生育能力的一方,
2、优先考虑小孩跟随其生活时间更久的一方,
3、优先考虑小孩随其父母(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更久的一方,这种情况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应愿意继续照顾其小孩,
4、优先考虑无其他小孩的一方。总而言之,兼顾对小孩成长更有利和对离婚双方公平。
如果离婚时孩子已经8周岁以上,离婚双方均争取抚养权的,应当尊重小孩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