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事故发生后,基本的处理流程如下:
一、现场勘查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确保安全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现场位置后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工作。现场勘查记录应要求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二、责任认定
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接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若对
责任认定不服,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或应当在民事赔偿诉讼当中一并解决。
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把对责任当事人作出的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执行处罚。
四、赔偿调解
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询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愿意进行赔偿调解。愿意调解的,调解次数最多为两次不愿意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