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处理赔偿案例有一个如下
【案情】
2012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漆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组装的废旧变形拖拉机与张某一起从靖安县某乡回家,途经寺下村路口路段时,因采取制动措施不当,错把油门当刹车踩,将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李某远撞倒,造成
重大交通事故,被害人李某远当场死亡。经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漆某
负全部责任。2010年11月26日,被告人漆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死者家属表示谅解。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漆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