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银行发卡审查简单粗略
近年来,信用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个别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相对弱化审查环节,往往只对申领人采取简单的形式审查后即予以
办理信用卡,导致部分信用卡流入到资信能力较差或恶意办卡透支的群体当中,之后因其无力偿还欠款导致纠纷案件发生。
二是银行对重要的约定事项未尽充分说明义务
当前,办理信用卡签订的客户协议及领卡确认书均系银行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虽然明确约定了各方的责任义务,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信用卡经办人对于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重要约定事项,往往未充分履行提醒、告知义务,而部分申领人在没有认真阅读协议条款便直接签字确认,对重要事项约定内容并未真正知悉,一旦产生逾期费用,易产生抵触抗拒心理从而引发诉讼。
三是滞后诉讼增大纠纷化解难度
调研发现,部分银行出于节约诉讼成本的考虑,对于多次催收无果的欠款,往往没有第一时间起诉,而是待诉讼案件累积一定数量后一并
向法院起诉,致使催收周期延长,利息、滞纳金随之增长,纠纷化解难度相应增大。据统计,2014年以来,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受理
信用卡纠纷中,除本金之外的其他费用占所有案件总标的额的22%,因此,滞后诉讼是导致该类费用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是持卡人诚信意识有待加强
调研发现,部分持卡人缺乏风险防控意识,使用信用卡非理性过度消费,而少数持卡人办卡时即无偿还意图,或
无偿还能力,透支消费后,便以各种方式拖延、逃避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