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
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
二、仲裁规则的选定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
三、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
不服仲裁裁决,可
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如英国;有的规定可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如法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