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上诉的提出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由法定的上诉权人提出上诉
上诉须由享有上诉权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并且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上诉要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期满没有提出上诉,相应的
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3、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上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上诉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上诉。书面上诉与口头上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书面提出上诉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口头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诉人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4、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权人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根据《高法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根据《高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再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前述规定移送案卷、证据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送交上诉状副本。